本公司根據2018年12月5日由本公司與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ondon Branch(作為受托人,「受托人」)簽署的契約,發行了于2021年到期的170,000,000美元10.50%優先票據(「2018年票據」)。本公司還根據2021年2月3日由本公司與受托人簽署的契約,發行了2023年到期的120,000,000美元12%優先票據(「2021年票據」)。請參閱本公司分別于2018年11月29日和2021年2月3日發布的公告。
本公司已發生2018年票據和2021年票據下的違約和/或交叉違約。請參閱本公司分別于2021年12月6日和2023年10月3日發布的公告。
根據原告(定義見下文)與本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簽署的票據購買協議,本公司(作為購買方)同意購買且原告(作為賣方)同意出售本金金額為(1)95,000,000美元的2021年票據;及(2)95,000,000美元的2018年票據。2022年2月和8月,本公司購買了部分2018年票據,總金額為31,899,000美元。然而,本公司并未購買剩馀本金總額為63,101,000美元的2018年票據。本公司亦未回購任何2021年票據。2023年6月,海通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根據簽訂的票據購買協議向本公司提出索償,要求支付未購買本金63,101,000美元及應計利息12,520,344.24美元。其后,海通國際金融產品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加入訴訟(連同海通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統稱為「原告」),并要求支付未購買本金95,000,000美元及應計利息30,400,000美元。2025年3月1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發出一份同意令(「同意令」),本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上述63,101,000美元及95,000,000美元的未購買本金,但尚未就還款時間表達成協議,亦未就應計利息作出任何安排。2025年5月15日,高等法院發出另一份同意令(「湯林命令」),擱置各方之間的所有進一步法律程序,但各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湯林命令所載條款。此外,本公司亦同意根據湯林命令支付原告法律費用共計940,000港元,并一直按照約定時間表支付法律費用。由于同意令和湯林命令未涉及原告放棄或部分放棄未購買的本金或利息,因此對本公司負債或財務狀況沒有實際影響(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盡管存在同意令和湯林命令,原告仍有權利并已對公司提出法定要求,如該公告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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