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8月15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有關調控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免稅標準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普通住宅認定標準的通知》(瓊府﹝2019﹞40號)有關規定執行。多孩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屬市縣名下已有住房的,套數認定核減一套,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有關部門出具的套數查詢結果或認定證明執行住房信貸政策。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市縣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規定予以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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