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泰禾股份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泰禾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泰禾集團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泰禾集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2025年6月3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對黃其森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葛勇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對王景崗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黃耀文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對邵志榮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李衛東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劉向民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阮仕江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泰禾集團表示,公司將根據本次行政處罰事項及時整改。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將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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