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振住房消費信心,讓想買房的老百姓敢買房,2月22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向全行業發起“保交樓”行動倡議,并設立“保交樓”法律援助熱線,解答消費者關于樓盤項目交付問題。
在本周的求助案例中,來電網友多集中于濟南、武漢、天津、寧波、西安、杭州等20城。經梳理發現,本周求助案例關注度較高并且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集中在項目停工、延期交房、爛尾退房等問題上,樂居邀請到知名律師團隊安理律師事務所為網友提供專業法律支持。
關鍵詞:延期交房
網友求助開發商反饋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項目按目前進度不能如期交付,可以申請賠償嗎?
律師表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導致工程延期交工造成商品房交付時間延后的,商品房交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在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間,開發商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除其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若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在政府批準復工或解除復工限制之后,開發商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違約責任的,應當結合疫情防控措施持續期間、政府批準的復工時間或政府取消復工限制時間等因素,在原合同履行期限中將不可抗力期間順延后,再判斷是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違約責任。
也有網友擔心開發商申請破產、樓盤爛尾,不能拿到賠償金,律師支招表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作為應對措施:
1.持續關注樓盤開發建設進展,與開發商保持聯系,了解開發進度及開發商態度,并留存溝通證據;
2.若出現逾期交房,要求開發商提供延期交房書面告知函;
3.若出現逾期交房后,開發商要求業主簽署某些文件,請業主關注簽署的文件中是否存在同意延期交房、免除開發商賠償責任等的條款,謹慎簽署。
4.若開發商逾期未按約履行,可考慮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向法院起訴或向約定仲裁委提起仲裁。
關鍵詞:項目停工
網友來電咨詢開發商要求業主簽字申請開發商破產重組,如果簽字對自己有什么影響?是否可以盡快交房獲得賠償?
律師支招在可行性方面,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第一,業主申請開發商破產,需要先行起訴開發商取得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并在開發商不履行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因開發商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次執行后,業主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轉破產程序(即申請開發商破產需要證明開發商資不抵債);第二,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后,若樓盤未竣工、存在爛尾情形,法院或政府可能會引入新投資方進行破產重整,盤活項目。
為此,可能存在的風險主要集中表現在四方面:
(1)房屋初始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可能還未拆分轉移登記至業主名下,此種情況下,開發商進入破產,房屋原則上會被認定為“破產財產”,業主需要向破產管理人申請“取回”或在破產管理人不同意情況下通過一般取回權糾紛訴訟,方可實現交付及過戶訴求。存在業主敗訴,無法“取回”房屋,只能通過對購房款申報債權的方式退回購房款的風險;
(2)若開發商進入破產程序,業主對開發商享有的購房款及損失賠償債權將進行破產債權申報,破產程序中債權受償比例較低,業主可能無法全額獲得購房款;
(3)樓盤未竣工、爛尾,但政府或法院未成功引入新的投資方進行重整,盤活項目,則法院只能拍賣在建工程,價值較低,業主受償將比例更低。
(4)破產程序歷時較長。
也有網友求助項目因開發商資金問題現已停工,合同內雖然有延期賠償條款,但是怕開發商無錢支付,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解決?
律師支招從四個方面來做好應對:
1.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通過個人發函、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等方式,要求開發商先行賠償自逾期交房之日起至發函之日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保留另行追究發函之日以后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權利(留存相關證據);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向法院起訴或向約定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開發商先行賠償自逾期交房之日起至起訴之日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保留另行追究起訴之日以后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權利;
3.請關注開發商收款賬戶以及其他銀行賬戶等信息,可在提起訴訟或仲裁后,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開發商賬戶,以便判決或裁定執行。
4.請注意逾期交房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為避免訴訟時效屆滿后導致業主喪失勝訴權,若開發商逾期交房即將屆滿三年,請盡快采取上述1-2措施,以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
關鍵詞:爛尾退房
此外,網友提到房子已經爛尾2年了,怎么申請退款?
律師給出了專業的退房辦法,主要有兩種情況。首先與開發商協議一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簽訂解除協議,明確:開發商限期退回業主已經支付的首付款,并代業主向銀行付清貸款(如有),業主配合開發商進行網簽備案注銷等;假如開發商不同意退房,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條款向法院起訴或向約定仲裁委提起仲裁,以開發商逾期交房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對此,律師也提醒網友相關的風險也不得不忽視,主要有三方面:
(1)與開發商協商一致退房,業主已經償還銀行的貸款利息,開發商可能不會承擔,需業主承擔;
(2)經協商開發商不同意退房,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退房,但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業主解除合同條款(則業主不享有“約定解除權”),則業主需要根據《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舉證難度加大。
(3)開發商未按照解除協議的約定或法院判決/仲裁委裁決退還購房款,則后續可能需要就解除協議起訴,或就退房的判決/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付出的時間及金錢成本較高。
近段時間,“保交樓”法律援助熱線向各相關房企、項目方發出45封的《“保交樓”法律援助熱線反饋告知函》,經過“保交樓”法律援助熱線的積極推進,本周已陸續收到來自西安等城市的《“保交樓”法律援助熱線反饋回執》。根據房企和項目的回復反饋,后續我們會繼續聚焦維權熱點,協助消費者維權,踐行“保交樓”行動倡議,積極推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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